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专项预防工作,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及上级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条 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的原则是,严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总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力求取得工作实效。
第四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本辖区有影响的重大工程,包括重大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重大技术改造、社会发展项目等。对于上述工程项目,辖区内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动态,选择重点适时介入。
第五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预防部门确定专项预防项目后,应当撰写立项报告,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签批实施。专项预防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写明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资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期限、项目管理水平等工程概况;开展专项预防的组织形式;预期目标。专项预防立项后应建立完备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 预防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督促其认真落实施工建设中的廉政责任,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推行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第七条 预防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调查,认真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滋生或诱发职务犯罪的漏洞、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第八条 预防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廉政座谈会、工地现场会、进行法制宣传、设置宣传专栏或反腐倡廉宣传牌、典型案例剖析、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反腐录像片、开展警示教育、咨询活动等形式,努力提高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 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举报(意见)箱,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及时掌握廉政建设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条 检察机关对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中发现的举报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双方通报。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查办,发出检察建议;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发出检察建议或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结束后,预防部门应当跟踪调查,组织建设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检查廉政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检察机关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总结预防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指出不足之处。
第十二条 预防部门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结束后应当写出专项预防工作总结报告,连同专项预防立项报告、廉政责任书、预防计划(方案)、活动记录、有关制度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并将立项报告、专项预防计划、专项总结报告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察人员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立足检察职能,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 00 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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