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 预防职务犯罪文件
工作领导小组
宽预发 [2005]2号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直一步推进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评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检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 12 月初采取全面考核,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年末对评定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条 考评范围为《宽甸满族自治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所有预防单位。
第四条 考评满分为 100 分,采取扣分制。
第五条 预防单位未建立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组织,减 5 分。
第六条 预防单位没有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工作的,减 5 分。
第七条 已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组织,但年内未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减 5 分。
第八条 未制定与本部门相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或措施的,减 5 分。
第九条 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目标的,减 5 分。
第十条 预防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时,没有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减 5 分。
第十一条 预防单位每年开展适合本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性质的各种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如预防教育授课、警示教育活动,少于二次的,减 5 分。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减 5 分。
第十三条 预防单位未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资料的,减 5 分。
第十四条 预防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查处的违法违纪情况及出现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的,减 5 分。
第十五条 预防单位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有职务犯罪案件不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减 10 分;
第十六条 发案单位未按检察建议的要求开展建章立制工作的,减少 10 分。
第十七条 预防单位未进行政务公开的,减 10 分。
第十八条 预防单位不及时参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的,减 10 分。
第十九条 预防单位未建立预防工作档案的,减 10 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 00 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宽甸满族自治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二 00 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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