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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促进个案预防工作,提高预防工作水平和社会效果,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个案预防是指我院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以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院内设主要业务部门为个案预防的主体部门,院预防部门统一协调管理个案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率不低于本院反贪、渎检部门当年移送起诉、不起诉案件的 70% 。

    第四条 个案预防工作按省院“五个一”要求进行。具体工作是:( 1 )责成犯罪嫌疑人书写一份悔过书;( 2 )与发案单位分析一次案发原因;( 3 )提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 4 )上好一次法制教育课;( 5 )定期搞好一次回访。

    第五条 责成犯罪嫌疑人书写一份悔过书。在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悔改意愿的基础上,责成其书写一份悔过书。事先应对其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认识不到位的犯罪嫌疑人,可针对犯罪事实,结合法制宣传,帮助其提高认识,促使其认罪伏法,悔过自新,找准走上犯罪的原因,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家庭和本人带来的危害,在深刻、具体上下功夫,形式可因人而宜,对文化水平、表达能力较弱的人,可采取书写与讯问交叉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 )违法犯罪事实;( 2 )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3 )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变化过程;( 4 )违法犯罪的外界因素;( 5 )违法犯罪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 6 )接受法律惩罚的态度。

    第六条 与发案单位分析一次案发原因。在案件终结前,承办人与案发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分析,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帮助案发单位认真分析造成案发的客观原因,着重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查漏洞、找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第七条 提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发案单位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书面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往、抄送单位;二是提出建议的起因;三是案发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上一堂法制教育课。案件立案后,最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不影响侦查又能充分体现社会效果为前提,适时对案发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一次以案释法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廉政建设。上课人员应提前三天将上课的时间、地点、法制教育内容(提纲)、参加人数向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因需要请院领导授课的,应提前请示汇报。

     第九条 定期搞好一次回访。检察建议发出一个月内或发案单位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后,侦查部门应当会同院纪检组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主要了解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办案的综合效果及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执行纪律情况等。回访可采取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个别交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将回访的时间、参加的人数以及回访反映的情况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第十条 个案预防“五个一”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个案预防工作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个案预防工作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案件概况及犯罪事实;( 2 )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3 )预防方案及具体实施的步骤及措施;( 4 )发案单位的整改措施及结果。

    第十一条 个案预防工作实行建档管理,具体按省院两大考评中对个案预防档案装订顺序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个案预防应当从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完成。

    第十三条 个案预防工作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保守密秘,严禁影响发案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发案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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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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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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