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实施意见

 

 



检察院信箱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级党委以及上级检察院部署,找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立足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要求
      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各种坑农、害农和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努力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高度重视农村改革和发展,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能和法律手段,依法调节农村社会经济关系;高度重视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破坏农村村民自治的犯罪活动,促进农村民主管理。
      三、依法打击涉农刑事犯罪,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犯罪,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乡霸、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及时查办向农村销售假烟、假酒、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和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疫情的犯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经济犯罪。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可依法不予批捕逮捕、不起诉的,及时做出不予批捕逮捕和不起诉决定,舒缓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四、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对于坑农、害农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案件,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充分发挥警示威慑作用。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严厉打击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济资金、移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金等专项资金的犯罪,保障涉农资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深入查办在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资金划拨、项目审批等环节中的受贿索贿犯罪。坚决查办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以及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传播流行等严重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
  要深入贯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开展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措施,开展宣传预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涉农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违法处理的问题。加强对涉农案件的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随意扣押、冻结和处理支农款物、农村集体组织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民事行政涉农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监督和纠正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结果严重不公的案件。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林权争议、征地拆迁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慎重稳妥办理,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依法打击坑骗、残害务工农民的犯罪,依法惩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部门的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乡镇和基层站所执法活动,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力度。
      六、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开展约访巡访、实行首办责任制等形式,及时办理村民的举报、申诉,畅通诉求渠道,疏通群众情绪,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涉农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平安乡镇”创建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和治安专项行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农药、食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贴近农民生活的典型案例,开展综治宣传、举报宣传等送法下乡活动,积极引导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积极探索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积极拓宽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要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要充分认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了解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需求,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加强对农村社会稳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弱势农民群体权益维护、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等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献计献策,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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